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政策
(一)自主创业补贴
在校及离校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九师辖区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在职参保职工开展职业培训,按照初级工720元/人、中级工910元/人、高级工1000元/人、技师1200元/人、高级技师1500元/人给予补贴。
(三)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就业援助金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贫困家庭人员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可申请就业援助金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
(五)高校毕业生返乡到团场、连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六)就业见习补贴
应届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边境团场可扩大至离校未就业技工院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40元/月)给予生活费补助,补贴期限为3-12个月。
(七)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
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对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