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政策
(一)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对重点就业群体,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就业援助金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贫困家庭人员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可申请就业援助金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
(三)自主创业补贴
在校及离校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高校毕业生缴纳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并从事灵活就业的,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之和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五)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第五师双河职业技术学校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身体残疾的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且为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生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六)就业见习补贴
企业接收应届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企业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人员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补助(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3至12个月),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七)企业新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对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定比例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