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额敏县政策
就业篇
(一)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
政策摘录
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对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返乡到团场、连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
管理和服务
政策摘录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摘录
应届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边境团场可
扩大至离校未就业技工院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
就业见习,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40元/月)给予生活费
补助,补贴期限为3-12个月。
(四)就业援助金
政策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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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贫困家庭人员
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
目可申请就业援助金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
创业篇
(五)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
扶持政策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
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
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六)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扶持政策
企业组织在职参保职工开展职业培训,按照初级工720元/
人、中级工910元/人、高级工1000元/人、技师1200元/人、高
级技师1500元/人给予补贴。
(七)自主创业补贴
扶持政策
在校及离校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
生,在九师辖区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
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
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