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历落户
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申请为本人、配偶、子女迁入本市落户。
二、在校大学生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为本人、配偶、子女迁入本市落户:
1. 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学信网学籍电子注册人员);
2.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在校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注册人员)。
三、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为本人、配偶、子女迁入本市落户:
1. 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职业格目录)的;
2. 获得发明专利的。
四、专业技能人才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为本人、配偶、子女迁入本市落户:
1. 取得高级工(三级)以上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或技能等级证书(由人社部门备案的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颁发)的;
2. 在国际、国家、省级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3. 取得中级工(四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或技能等级证书(由人社部门备案的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颁发)、年龄在 45 周岁(含)以下的。
五、投资创业就业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为本人、配偶、子女迁入本市落户:
1.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满半年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2.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满半年,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营者。
六、安居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为本人、配偶、子女迁入本市落户:
1.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
2. 购买商品住房已缴纳契税的,购买公寓、写字楼、商铺已缴纳契税的;
3. 购买单位建设的房改房、集资房、统建房的;
4. 在本市居住生活满 3 年,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 3 年的。
七、投靠落户
1. 领取结婚证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一方;
2. 父母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子女;
3. 未婚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父母;
4. 父母均去世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可放宽年龄限制),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八、现役军人及其亲属落户
1.现役军人,可申请为其配偶、子女、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2. 已安置落户的非本市户籍退役军人,可申请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九、其他落户
符合以下政策的人员,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落户∶
1. 国家机关招录的公务员、事业编干部;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工作调动的;
2. 部队转业干部、退休干部、复员干部、安置的退役士兵及驻乌部队随军家属;
3. 经批准在本市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居民及加入中国国籍的人员;
4. 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安置的无户籍人员;
5. 其他符合落户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