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发布时间:2022-12-02  |  查看次数:[]



一、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二)对企业开展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的,给予全额职业培训补贴。

(三)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大学生村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刑满释放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四)企业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 元。

二、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按其实际参加的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最长 3 年的生活补贴。

(二)自治区统筹实施 三支一扶 计划等基层就业服务项目,对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工作生活补贴和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考研加分政策。

(三)县及乡镇机关招录人员设置一定比例职位,定向录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县及县以上事业单位基层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专项招聘。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在校及离校 5 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的,可

享受一次性 2000 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能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办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5000元的就业援助金。

(三)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确有原因无法如期还款的,可展期 1 ,展期不贴息。

(四)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到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等优惠政策。

(六)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可享受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六、困难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可以享受的补贴政策

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身体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条件之一的,可在就学地申请 1000 / 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七、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的优惠政策

招用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 60% 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八、见习单位组织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享受的优惠政策

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 16-24 岁失业青年参加3-12 个月的就业见习,见习期间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 2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按月补发给见习单位。

九、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咨询电话

新疆人社 123330991-1233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0991-368967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部:0991-353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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